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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品出口操作指南及申报要求

(一)申报要求

危险化学品出口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属地海关申报,除按规定申请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商业单据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本节后文);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二)产品相关要求

危险化学品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相应要求: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海关总署以及原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1.危险化学品检验内容

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出口危险化学品,还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2.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检验内容

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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