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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电设备进口相关申报资质及操作指南

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新旧部件混装的;

-经过翻新的。

成套设备,是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属于机电产品的范围,无对应的商品编码范围。机动车辆、医疗器械等产品不属于成套设备;随成套设备进口的化学品(如油漆涂料、润滑剂清洗剂等)也不属于成套设备。

一、资质要求

(一)成套设备

成套设备无企业资质要求。

成套设备如属于旧机电产品(或含有旧机电组件/零件)的,还应同时满足旧机电产品相关要求。

1.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要求

《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2.设备组件的要求

(1)强制性认证产品要求

新成套设备中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组件/零件,按照“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的情形办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2)特种设备要求

成套设备如属于特种设备(或含有属于特种设备的组件/零件)的,在申报时应提供对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二)旧机电产品

商品编号列入《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需实施检验监管,本书“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要求查询表”中已列明。

1.禁止进口

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但属于以下情形的除外:

(1)国家特殊需要的;

(2)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可以进境维修(含再制造)并复出境的(需商务部门批准);

(3)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中方控股)在境外购置(购置时应为新品)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需商务部门批准);

(4)符合TSG 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作为货物包装的周转用气瓶。

2.装运前检验

涉及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旧机电设备/产品,以及国家特殊需要的旧机电产品应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特殊情况除外)。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或者其代理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的“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办理装运前检验。

(1)涉及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旧机电设备/产品共15类。具体产品清单可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的“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2)国家特殊需要的旧机电产品具体包括:国家特别许可准予进口的、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国家特别许可准予进口的、使用了氯氟烃(CFCs)物质的旧机电产品;省级以上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国家限制投资、限制进口的产业、产品或技术目录内的产业、产品或技术涉及的旧机电产品。

二、申报要求

(一)成套设备

对于机械电子产品,属于成套设备的,应在“货物属性”字段选择“22-成套设备”。

既属于成套设备又属于旧机电产品的,应在“货物属性”字段同时选择“21-旧品”和“22-成套设备”,并同时按照旧机电产品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旧机电产品

1.基本申报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除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INVOICE等贸易凭证外,同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

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应提交“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详见“四、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

(2)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

①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应提供“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如原进出口报关单等)。

②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经国家特别许可的旧机电产品进口的,还应提交“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详见“四、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

③商品编码涉及氯氟烃(CFCs)物质,但实际制冷介质为非氟氯烃物质(CFCs)的旧机电产品,还应提交“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

2.其他申报要求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申报前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2)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3)检验报告应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签名等要素;

(4)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文字应当为中文,若为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5)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6)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年)、运行时间(小时)、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3.录入要求

对于机械电子产品,符合本节关于旧机电产品任一情形的,无论商品编码是否在《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均应在“货物属性”字段选择“21-旧品”。

其中,实施了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申报时应添加“423-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许可证,并录入证书编号,同时上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属于有关特殊情形的,按《旧机电产品特殊情形许可证编号表》录入许可证编号。

三、产品相关要求

(一)检验地点

成套设备必须在安装使用地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旧机电产品属于《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除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情况外,应在口岸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

(二)通用要求

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均不得夹带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领域的禁止或限制进境物,也不得夹带气体、液体、固体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维修再制造的除外)均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其中,属于特种设备(或含有属于特种设备的组件/零件)的,还应符合特种设备相关要求。

成套设备、旧机电中夹带的、与整机一起安装或配套使用的CCC强制性认证产品,无须单独提供认证文件(也无须加施CCC标识)。但数量明显超过合理配套数量的,仍需办理相关手续(应加施CCC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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